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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05
- 處分日期
- 2017/08/07
- 違規日期
- 2017/05/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水質含有總鉻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應於調整後1年內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貴公司未依規定於105年5月19日發布1年內(106年5月20日)前完成廢(污)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設置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拔林里拔子林八三之四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拔林里拔子林八三之四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