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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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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50051
- 處分日期
- 2024/05/30
- 違規日期
- 2023/07/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挖土機(型號:320GX;機器識別號:CAT00320CTNG03***)棄置剩餘土石方及進行回填作業,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且當下未能交代及提供收受來源及去處,經本局認定有嚴重污染之虞並扣留車輛限期於112年6月30日以前清除處理完畢,惟逾期仍未將上述清除機具載運物清除完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月眉路三段二三六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太平一段301、323、37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