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首頁
-
臺南市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4-01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違規日期
- 2024/11/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該機關辦理之本市東區「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新址(平實R7)及臺南榮民健康服務園區(網寮北)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9D11035-6),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3.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記4點。4.拆除作業加壓噴灑水之壓力、水量不足或拆除作業期間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塵效果,記4點。以上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4條第1項,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3-114-06000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永路五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2097、2097-1~-3、2102-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