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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1/01/21
- 違規日期
- 2020/10/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21日派員督察,查M01製程污染防制設施濕式洗滌塔(A002)之pH監測儀表當下顯示約1.77(pH值許可操作範圍為6~9),現場人員立即將控制箱內部控制加藥按鈕由手動切換自動模式,隨後控制箱儀表顯示pH值逐步上升,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永光街二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永光街二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