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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90016
- 處分日期
- 2023/09/08
- 違規日期
- 2023/0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貴事業係屬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三十)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照服務、照顧服務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構。但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申設核准為居家式、社區式服務類機構者,不屬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2.貴事業於111年12月1日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審查資料仍有不全,已多次退請貴事業補正,仍未補正不完全。112年5月17日再次通知貴事業應於112年5月27日前完成補正,惟貴事業屆期未補正完成,本局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駁回貴事業申請,原貴事業之廢清書已屆期失效。3.另經查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12年1月至7月)結果,貴事業有產出感染性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C-0599),惟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即擅自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高楊南路九七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高楊南路九七之一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