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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70018
- 處分日期
- 2024/07/19
- 違規日期
- 2024/05/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鋼鑄造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70-02號),本局於113年5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稽查結果如下:(一)固體、液體混合設備(E012)及人工造模區(E014)作業中,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於作業期間維持灑水抑制揚塵,揚塵直接逸散且未有任何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二)另查獲貴公司員工攷勤表及相關操作紀錄表,不定期於清晨(約4時許)進行作業,並經現場負責人確認為操作許可證內所核定之固定污染源(E003,退火加熱爐),該行為未於許可所核定之時段(8:00~12:00;13:00~18:30)內操作。(三)綜上,上述違規事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