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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輝工程有限公司

文號
20-112-020003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2/01
違規日期
2022/10/0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71,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內原物料堆置區除剩餘土石方外,另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鐵等廢棄物,部分應屬營建混合物,與核准操作許可證原物料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符,貴公司未依核准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業經本局裁處10萬元並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1年9月30日在案。惟貴公司未於111年9月30日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本局另於111年10月20日配合本府工務局執行111年第3季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原物料堆置區有夾雜廢鐵、廢塑膠等廢棄物,與核定之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有稽查照片可稽,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71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2-100002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麻豆區埤子尾52之3號(海埤段0077、0087地號)
統一編號
27650815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