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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順畜牧場

文號
30-104-03008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03/29
違規日期
2014/10/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8款
罰鍰金額
NT$40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並命令全部停工(停養)。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停養),倘台端未遵循本府停工(停養)命令且經查證屬實,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規定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惟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年6月27日環署水字第0036030號函解釋,前述違反行為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並從一從重處分(故每項加重裁處),本府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本案因事實發生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埤頭鄉路口厝段二○五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埤頭鄉路口厝段二○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