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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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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9
- 處分日期
- 2017/10/14
- 違規日期
- 2017/08/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6,339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08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3.05倍,生化需氧量為134mg/L,超過最大限值(80mg/L)0.675倍;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妥為維護以致故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每日記錄其累計讀數,並保存5年;原水溝破口洩漏廢水至周界外,未立即進行緊急處理,未依規定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6339元整,應於106年11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自106年8月16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以及原水溝破口封閉照片等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3項、第65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46條及第52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陶朱路一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陶朱路一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