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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厚利畜牧場(合併N二四○○七六二)

文號
30-102-03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3/03/06
違規日期
2013/01/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改善內容為: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阿媽厝段阿媽厝小段一八三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阿媽厝段阿媽厝小段一八三地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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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