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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15
- 處分日期
- 2020/10/12
- 違規日期
- 2020/07/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7月16日派員督察,發現處理後部分廢水回收製程使用,未於廢水產生處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貯留設施回收水貯存槽(T02-21)未設置進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