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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06
- 處分日期
- 2018/11/08
- 違規日期
- 2018/09/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固定污染源製程、設備及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金屬品加工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令停工及限期於108年1月14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申請或自行拆除相關設施至符合法令之規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光啟路九二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溪洲里光啟路191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