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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90012
- 處分日期
- 2019/09/19
- 違規日期
- 2019/03/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3月21日、108年4月8日(10時10分)、108年4月8日(20時20分)、108年4月16日、108年5月8日及108年5月20日派員至該局所轄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化驗結果均為水質檢驗項目鎳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標準限值為1.0 mg/L),檢驗值依序為1.07 mg/L、1.11 mg/L、1.14 mg/L、1.14 mg/L、1.06 mg/L及1.02 mg/L;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南一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南一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