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4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4/27
- 違規日期
- 2017/02/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336巷7號設廠,從事鐵皮印刷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77-04號)及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78-04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操作中,查製程防制設備直燃式焚燒爐(A001)廢氣處理量49Nm³/min(許可證操作範圍:130~200Nm³/min)、爐內燃燒溫度為924℃(許可證操作範圍:600~750℃),均未依許可內容規定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6年7月5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三三六巷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三三六巷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