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8-030006
- 處分日期
- 2019/03/06
- 違規日期
- 2018/09/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凹版印刷程序(M01)核定內容為製程產生之廢氣經收集至廢氣焚化爐(A12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110)排放。進廠前於廠外適當地點架設紅外線氣體成像儀及熱像儀,監看廠區(A121)前端非製程(M01)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之排放口(編號:MCD1-7、MCD1-8)有煙流排放情形,查貴公司並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故障報備紀錄,經現場確認貴公司製程廢氣收集至廢氣焚化爐(A121)處理前,設有多處非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之排放口,並有排放廢氣情事,分別以FID量測其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介於65.99~891 ppm間,其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將製程產生之廢氣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121)處理,逕由非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之排放口進行排放,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4月15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4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