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文號
 - 20-108-030006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3/06
 - 違規日期
 - 2018/09/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凹版印刷程序(M01)核定內容為製程產生之廢氣經收集至廢氣焚化爐(A12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110)排放。進廠前於廠外適當地點架設紅外線氣體成像儀及熱像儀,監看廠區(A121)前端非製程(M01)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之排放口(編號:MCD1-7、MCD1-8)有煙流排放情形,查貴公司並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故障報備紀錄,經現場確認貴公司製程廢氣收集至廢氣焚化爐(A121)處理前,設有多處非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之排放口,並有排放廢氣情事,分別以FID量測其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介於65.99~891 ppm間,其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將製程產生之廢氣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121)處理,逕由非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管道之排放口進行排放,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4月15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4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47號
 - 統一編號
 - 51074905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