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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110039
- 處分日期
- 2020/11/25
- 違規日期
- 2020/11/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 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00083589號函:「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應遵守48小時運送至國內處理機構之限制」。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資料,貴公司收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E-0221、E-0217、D-2601、D-2603未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二八八巷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28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