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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86
 
            
            
            
                
- 處分日期
 
                - 2018/12/17
 
            
            
                
- 違規日期
 
                - 2018/05/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六價鉻濃度為0.7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 mg/L)0.5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現場無留存104年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購買單據或發票影本,未依規定保存相關單據5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5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8年1月2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驗項目須包含六價鉻),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犁盛里東谷路一六二巷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犁盛里東谷路一六二巷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