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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29
- 處分日期
- 2018/01/05
- 違規日期
- 2017/10/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許可登載用水來源為自來水,惟現場查有使用地下水,已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查鉻系還原槽許可登載ORP為200~250,惟現場量測為285,已超過10%之容許誤差值(180~275);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藥品使用量,及確實紀錄操作參數;未依規定保存原水及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五年;專責人員未在現場,且無法提供請假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法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5條、第16條、第92條及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本府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第46條、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田中里田中央路二段六一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田中里田中央路二段六一巷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