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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80015
- 處分日期
- 2022/08/29
- 違規日期
- 2022/07/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所有工廠正排放一股橘紅色廢水,現場採集水樣送驗,依現場製程及本府經發局產業列別所示,貴公司屬其他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廠內計有3台機器產生廢水(2台鑽孔機及一台研磨機),製程排放水量尚未達水污法列管事業須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規模,產生之廢水經簡易式沉澱槽沉澱後排出,惟其效果不佳致含有玻璃粉之廢水流出至周界人行道雨水溝內,水質化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 9.9(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1280mg/L(標準限值為30mg/L),顯未符合其他工業放流水標準,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一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15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