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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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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110014
- 處分日期
- 2020/11/10
- 違規日期
- 2020/03/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從事廢棄物清除事宜,並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3月23日請負責人前往說明安南區南興段1047-1地號農地廢棄物案件,發現貴商號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作業,卻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實際清運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大忠里中華南路一段八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