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100043
- 處分日期
- 2017/12/06
- 違規日期
- 2017/07/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5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鎳1.61mg/L(放流水標準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督察時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2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二.另查設有一脫脂廢水塑膠貯存桶,惟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三.查台端前經本府96年7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0960137464號書函裁處書(字號:30-096-070008)因繞流排放裁處在案,屬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應裝設自動監測(視)設施,惟查貴社現場自動監測(視)設施均已移除,且本縣環境保護局此前未曾接獲免除設置申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未應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並命台端於107年1月12日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鎳,及恢復原許可及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視為未改善完成,本府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鐵山里彰美路三段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三段10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