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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19
- 處分日期
- 2021/01/12
- 違規日期
- 2020/08/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32-01號),本局於109年8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惟發現下列違規事項:(一)貴公司於109年4月10日執行定檢 (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於109年5月15日完成申報;109年4月9日定檢 (甲苯、二甲苯、異丙醇、丙酮),於109年5月15日完成申報;107年4月2日執行定檢 (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甲苯、二甲苯、異丙醇、丙酮),於107年5月11日完成申報;106年4月12日執行定檢 (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甲苯、二甲苯、異丙醇、丙酮),於106年5月15日完成申報,上述定期檢測未於定檢後30日內完成申報。(二)108年4月9日執行定檢(丙酮),於108年11月22日申報,惟截至查核時(8月27日)仍未完成申報手續,另108年4月8日(甲苯、二甲苯、異丙醇)測項申報有誤,檢測日期應為109年4月9日。(三) 109年4月9日定檢(甲苯、二甲苯、異丙醇、丙酮),經本局109年5月21日通知補正,惟截至查核時仍未完成補正,未符合補正期間不得超過30日之規定。(四)綜上所述,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2月23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十路八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十路八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