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4-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1/10
- 違規日期
- 2024/12/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陳情案件現場稽查,並會同工地主任現場稽查。2.本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現場查核,並會同工地主任。3.本次查核缺失項目:02.工地週界03.物料堆置04.車行路徑05.裸露地表06.工地出入口09.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12.粉塵逸散性作業,缺失點數共:52點4.本次查核缺失項目內容:a.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缺失4點。b.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4點。c.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4點。d.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缺失10點。e.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缺失10點。f.運輸車輛貨廂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缺失10點。g.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缺失10點。5.查核缺失記點共計52點,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四0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鄉林建設海豐崙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工區
- 更新時間
- 2025/03/0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