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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40017
- 處分日期
- 2019/04/17
- 違規日期
- 2019/02/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未符合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8年2月18日,本局復於108年2月2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84.2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懸浮固體27.7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前揭檢驗項目已改善完成;惟pH:4.89(標準限值為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江山路九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江山路九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