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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70003
- 處分日期
- 2023/07/26
- 違規日期
- 2023/06/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6月28日執行環保署現地查核稽查,發現該局辦理本市新市區「臺南新市產業園區委託開發、出租及管理計畫案」(管制編號:D111RL9002)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未依替代方案執行(紀錄表紀錄未落實),扣10點;2.車行路徑未依替代方案執行(紀錄表紀錄未落實),扣10點;3.工地出入口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中,其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三規定,扣4點;4.監測錄影紀錄未依管理辦法附表四監測儀表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紀錄,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8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四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段56地號等56筆、永新段50地號等8筆及番子寮段1181地號等27筆,共計91筆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