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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50041
- 處分日期
- 2020/05/27
- 違規日期
- 2020/03/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64-03號),本局於109年3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自動噴霧灑水設備未開啟,且依貴公司提供之報表部分工作日未完成每日記錄用水量。(二)現場A009振動式袋式集塵器壓差計讀值於查核時顯示1cmH2O,與許可核定5~15cmH2O內容不符,且低於10%容許範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六街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六街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