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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07-04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4/10
違規日期
2018/03/0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鈞府辦理發包站區北側道路改善工程第一標(路線一跨新虎尾溪橋梁新建工程及路線二中正橋改建工程),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5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防塵布或防塵網或噴灑穩定劑等設施,車行路徑鋪設鋼板但未清洗乾淨以致泥濘,裸露地表未採行防制措施等查核缺失,扣點共計24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站區北側道路改善工程第一標(路線一跨新虎尾溪橋梁新建工程及路線二中正橋改建工程))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