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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10
- 處分日期
- 2022/10/18
- 違規日期
- 2021/1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6,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科工廠(管制編號D32A5274)從事凹版印刷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府環空操證字第D1592-00號),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12日執行聯合督察時、貴公司廠內M01製程正常運作中,經當日查核結果,併同110年9月8日、9月27日、11月2日督查結果,違規情形臚列如下: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操作許可證(下稱M01)M01之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下稱VOCs)年許可總排放量達5公噸以上,未依規定申報每季空污排放量有關原物料用量、燃料用量、產品量等資料。查貴公司科工廠有不實申報及長期短漏報含VOCs原物料情形,依據該廠110年11月9日電子郵件提供資料,105年第3季至110年第2季之含VOCs原物料用量共706萬1,351.1kg,然同期間空污費申報記錄用量僅99萬4,014.42kg,短報用量達607萬9,296.81kg,經計算該期間短報之VOCs排放量約4,357公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24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2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五路八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顯宮里科技五路八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