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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2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2/14
- 違規日期
- 2017/11/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36號從事砂石處理作業程序,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20日會同貴公司沿海廠屬員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經查核結果,當日旨揭M01製程,於X104成品堆置區現場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係以防塵網覆蓋,惟其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之80%,記缺失4點,並限期於106年10月30日改善完成;另經本局106年11月07日現場複查結果,於X101、X103原物料(爐石)堆置區及X104成品堆置區,雖採行阻隔牆圍封及防塵網覆蓋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惟其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高度1.25倍及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之80%,記缺失4點,依違反旨揭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本案因稽查當次(106年10月20日)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經本局要求限期於106年10月30日改善完成,惟106年11月7日複查結果當項缺失仍未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拾萬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2月24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鳳鳴里沿海三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