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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10053
- 處分日期
- 2024/01/23
- 違規日期
- 2023/09/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三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21-00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6日派員督查,督察時製程正常作業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亦運作中,惟洗滌塔(A103)壓降40mmH2O、洗滌塔(A0105)壓降35mmH2O、洗滌塔(A107)壓降50 mmH2O,已逾許可核定範圍10%以上(許可核定條件10~30mmH2O)。另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每座活性碳吸附設備換碳量為3.8公噸/次,惟查112年2月、3月及4月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廢氣處理程序活性碳使用量為2.6公噸、1.8公噸及1.5公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上開情事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月10日
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限改日期:113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六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六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