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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純森畜牧場

文號
30-111-07001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7/25
違規日期
2022/05/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9,616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現場查核臺端110年7月至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發現11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之每日放流水排放水量,皆已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每日最大排放量,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5倍、化學需氧量4,1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8.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9616元整,應於111年10月3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5月17日後之水質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義興村馬興段三九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義興村馬興段393、394、396、397、402、40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