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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60014
- 處分日期
- 2017/06/22
- 違規日期
- 2017/04/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台中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68號從事金屬基本工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48-00號),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及本局分別於106年3月16日及106年4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現場逕行增設一廢水處理單元(中繼槽)及廢(污)水有採回收使用之行為,顯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2.廢(污)水有採回收使用之行為部分:貴公司所屬台中廠已於106年6月16日以勝字環保第10606160001號函檢具恢復原核准之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予以認定改善完成。1.貴公司所屬台中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68號從事金屬基本工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48-00號),經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及本局分別於106年3月16日及106年4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現場逕行增設一廢水處理單元(中繼槽)及廢(污)水有採回收使用之行為,顯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2.廢(污)水有採回收使用之行為部分:貴公司所屬台中廠已於106年6月16日以勝字環保第10606160001號函檢具恢復依原核准水措內容運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逕行增設一廢水處理單元(中繼槽)部分:限期於106年7月5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民族路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