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7/03
- 違規日期
- 2023/01/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7日派員稽查,查該製程109年至111年1月至9月主要原料及產品使用量分別如下:109年度原料使用量抑制劑10.13公噸、起始劑47.58公噸、丙烯酸254.69公噸、丙烯酸異辛酯851.94公噸、中和劑-銨水174.08公噸、產品使用量聚丙烯酸酯12,870.31公噸。110年度原料使用量抑制劑10.84公噸、起始劑51.96公噸、丙烯酸異辛酯926.60公噸、產品使用量聚丙烯酸酯12,915.381公噸。111年1月至9月原料使用量抑制劑6.46公噸、起始劑31.59公噸、丙烯酸異辛酯466.21公噸。經查,貴公司109年至110年期間製程主要污染源防制設備及原物料成分等操作條件並未變動,其原料及產品量超出原據以裁處108年度之用量,經換算足已證明貴公司109年至110年期間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已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出112年1月至9月M04製程原料及產品使用量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三九七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工業東三路一二、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