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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45
- 處分日期
- 2018/05/27
- 違規日期
- 2018/04/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製程產出之作業廢水,未依許可登記流程進入廢水處理單元(調勻站),而逕行將製程廢水收集至未經核准之2座地面圓形貯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6月29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一段三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1段3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