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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1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1/22
- 違規日期
- 2024/01/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連鎖飲料店,屬「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限制使用對象,嘉義縣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12月1日施行。於113年1月3日現場查有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供消費者使用,本案違反「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規定,飲料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中山路五段七二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中山路五段722附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