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畜牧場

文號
30-112-09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9/01
違規日期
2023/06/2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6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11倍)、化學需氧量60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現場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初級沉澱池(T01-3)有一迴流管線至集合池(T01-1)、兼氣池(T01-8)增設一排泥管線至污泥收集池(T01-15)及未設置廢水進流水端水表等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請依限於112年10月2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6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中圳路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中圳路6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