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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金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1000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02
違規日期
2017/09/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製程原料使用雙氧水、消泡劑,為水污染許可證所未登記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7年2月1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四一一巷五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延和里埔內街411巷56號
統一編號
5901159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