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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20020
- 處分日期
- 2018/12/25
- 違規日期
- 2018/08/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工西二路7號設廠,從事布疋印染整理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日派員稽查,廠內設置鍋爐乙座,領有本府所核發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8)設置許可證,惟當時該製程尚未取得操作許可或試車核可文件即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3月26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倘屆期未取得核准操作證明文件,即應停止污染源操作。限改日期:108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工西二路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