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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9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9/03
- 違規日期
- 2018/07/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府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內,排放鹼性污染物至水體,該污水pH值檢測為9.7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12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5、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八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溪心街8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