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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20024
- 處分日期
- 2021/02/22
- 違規日期
- 2021/01/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鑄鋼件等生產,本局110年1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鋼鑄造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655-01號),發現貴公司防制設備振動式袋式集塵器(A003) 現場壓降值為85mmH2O,不符操作許可證核准之壓降操作值100~290mmHg且監測儀表單位值與許可核准不符,另提供之109年11月至110年1月份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報表部分紀錄值未符合核准之操作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興工路一九及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興工路一九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