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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00018
- 處分日期
- 2022/10/26
- 違規日期
- 2019/04/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9,84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營業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08年4月18日派員至該址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廢鉛蓄電池、廢馬達、廢冷排、廢鋁圈、廢電線及煞車碟盤等物品,據負責人表示,現場廢馬達來源為汽車保修廠,尚無其他來源,次查現場利用沖壓機械及切割機進行物理處理後進行分類(廢鐵、廢鋁、廢銅、廢鉛),後續交由其他公司進行處理,經查該事業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840元整,命文到日起停止營業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正義里鳳甲二街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油管路87巷16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