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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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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48
- 處分日期
- 2024/08/21
- 違規日期
- 2024/07/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工廠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本局113年7月23日派員稽查,屬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核准納管排放量88.8立方公尺/日,廢水產生來源為生活污水、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台南工廠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洩放廢水)(M02)之廢水排至陰井後,如廢水水溫超過36℃時,會將陰井廢水抽至產品貯槽區之防液堤內做為降溫使用,貴公司台南工廠未依核准水措內容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措變更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8月1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25)。限改日期:113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一三一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環園西路二段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