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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環保企業社

文號
44-108-100040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10/29
違規日期
2018/12/0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即長興環保企業社)108年9月2日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展延併變更,案附申請書敘及清除車輛(775-T7)已於107年12月5日售出,並檢具107年11月15日汽車買賣合約書佐證,故該車輛已非屬許可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永昌一街五四巷二三之一○號一樓
違規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永昌一街54巷23之1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