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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4-050117
- 處分日期
- 2025/05/08
- 違規日期
- 2024/01/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4,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通報後於113年1月28日17時15分派員至清水區O段O地號勘查,發現現場遭棄置工程廢棄物並夾雜廢棄水泥袋、生活垃圾及反射鏡桿(經認定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等,另檢視相關影像資料,由不明人員將上開廢棄物從車輛卸載棄置,惟查該車輛非屬許可登記車輛,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刑責部分,移請檢警單位依法偵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判決,事認該公司承攬維護管理工程,雇請員工從事割草、撿拾垃圾工作,因該公司員工誤認單位權管土地,以自有車輛將清出之一般廢棄物暫置於該土地以利後續清運作業,惟未採行適當防制措施致使廢棄物造成污染,更引發其他民眾效仿於該處棄置垃圾並引火焚燒造成二次污染,核該公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六街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東段4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