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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5/09
- 違規日期
- 2017/03/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社於本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102號從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67-06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督隊)於106年3月28日前往督察結果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9.2(限值:6-9)及懸浮固體檢測值:1,040mg/L(限值:3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貴社已於106年5月4日檢具「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並請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6年5月24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西寶里昌平路四段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昌平路4段18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