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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00005
- 處分日期
- 2022/10/12
- 違規日期
- 2022/08/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劉○○,前於110年7月19日麗字第1100719號函及110年7 月21日網路上傳之廢(污)水處理專責設置申請書表示自110年6月30日離職故申辦註銷設置,職務由代理人劉○○代理,並經本局 110年7月23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76087號函同意備查核可在案(代理期間至110年9月30日止),貴公司(管制編號:B20A5006) 於本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49-00號),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另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貴公司截至111年8月16日始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0年9月30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7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