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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07
- 處分日期
- 2017/05/11
- 違規日期
- 2017/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派員於106年4月24日至貴公司高雄廠查核水污費時,發現其放流口(D01)水量計測設施於104年度及105年度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亦未依規定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等相關資料;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略以):「事業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事業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安招里安招路四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安招路4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