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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10019
- 處分日期
- 2019/11/15
- 違規日期
- 2019/01/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中心為屬水污染防治之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9日派員會同貴中心人員執行陳情案件督察,發現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谷公司)自強三廠非屬該中心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受託處理之事業,其於107年1月至12月收泰谷公司自強三廠之廢(污)水(D-1507)約134.29公噸,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科一路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科一路3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