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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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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90014
- 處分日期
- 2021/09/29
- 違規日期
- 2017/02/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使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以錫渣視為再利用為由,指使不知情員工,駕駛營業用大客車,將自南亞公司取得之上開廢棄物,全數交由不具清除、處理資格之大鴻公司處理,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新庄里復興路四段二八一之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口湖鄉蚵寮路6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