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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20005
- 處分日期
- 2019/02/13
- 違規日期
- 2018/11/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係從事皮革製品製造,領有皮革整製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37-00號),該製程主要防制設備為袋式集塵器及水洗塔,督察時空污防制設備操作中,惟未依許可內容每日記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28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里四德路六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里四德路六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